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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新山角炒货店“9•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日期:2026-11-08 10:34
  • 来源:通化市二道江区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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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9月10日14时13分,二道江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通化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派警,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新山角炒货店(以下简称“炒货店”)发生火灾,14时18分,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政府专职队率先到达现场,进行灭火搜救,14时25分将被困人员于国春救出。14时40分,现场处置完毕。15时15分,经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认,被困人员于国春死亡。 

  经二道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9·10”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执法大队、铁厂镇人民政府、铁厂镇派出所组成,负责开展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西茂社区东胜路铁厂红旗街,为1989年建成的无产权登记自建房,房屋产权人为李松涛,建筑性质为砖混结构,原使用功能为居住。2021年11月份租予赵苹苹,赵苹苹和于国春于2022年在主体建筑东侧搭建了临时彩钢建筑,并注册了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新山角炒货店,主要负责人、经营者为赵苹苹和于国春。经营范围:食品销售。房租每年1000元,原始租赁合同已在本次火灾中烧毁。 

  (二)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主体东西长9米,南北长6米,建筑高度3米,建筑面积54平方米,建筑主体为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共有一个安全出口,位于起火建筑东北侧,共有3个窗户。生活居住区和家禽屠宰区是原有建筑,杂货售卖区是租用后由于国春和赵苹苹搭建的临时彩钢建筑(2022年搭建)。 

  起火建筑东临街道,整体布局呈由东向西纵深分布,依次划分为杂货售卖区、家禽屠宰区及生活居住区。其中,杂货售卖区系依托原建筑主体扩建而成。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新山角炒货店外东南角设置两处独立监控,监控范围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炒货店临时彩钢建筑杂货售卖区货架及道路;第二部分为炒货店南侧胡同内。 

  (三)起火户建筑布局 

  起火建筑生活居住区为原有主体建筑,家禽屠宰区为原有主体建筑的仓房,砖混结构,杂货售卖区为商户自行搭建的临时彩钢房,起火建筑共有一个安全出口,位于起火建筑东北侧,从安全出口处进入临时彩钢房杂货售卖区,临时彩钢房东侧,由北向南依次摆放的是瓜子摊、冰柜和坚果摊,临时彩钢房西侧由南向北依次摆放的是空柜和货架。从杂货售卖区西北角进入家禽屠宰区,家禽屠宰区东侧由北向南依次摆放的是炒瓜子机、饭桌,南侧摆放的是工具架子、用于储水的冰柜,西侧从南至北摆放的是用于储水的冰柜、炉子,北侧从东至西摆放的是脱毛机、杀鸡台。从家禽屠宰区西北角木质门进入生活居住区,北侧及西侧摆放的是长货架和工具架,在西南角处紧邻工具架有一处简易衣柜,东侧窗户下摆放一张床和一处简易衣柜。 

  (四)事故处理情况 

  二道江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通化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派警后(2026年9月10日14时13分),立即调派了2站4车18人赶赴现场扑救。14时18分,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政府专职队首先到达现场,进行灭火搜救,14时25分将被困人员(于国春)救出。14时38分,通化市二道江区桃源路消防救援站及大队长和当日大队值班干部到场,消防站出一支水枪扑救售卖区货架的残火,14时40分,现场处置完毕。15时15分,经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认,被困人员死亡。 

  (五)死者情况 

  姓名:于国春,性别:男,年龄:56岁,现居住地为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新山角炒货店内。于国春与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新山角炒货店经营者赵苹苹搭伙生活。 

  二、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及依据 

  火灾发生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14时11分许,依据为:1.二道江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通化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派警,时间为9月10日14时13分;2.起火建筑东南角的监控视频显示:家禽屠宰区东北角最先出现火光的时间为9月10日14时11分38秒;3.报警人董一琴反映,最先发现明火的时间为9月10日14时12分;4.报警人盖霞反映,最先发现地下明火的时间为9月10日14时10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起火点依据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火灾原因、放火嫌疑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新山角炒货店火灾现场进行勘验。根据现场售卖区东南角监控视频,当事人于14时09分20秒进入家禽屠宰区,14时11分38秒家禽屠宰区东北角低位处首先出现火光,14时11分46秒火焰呈喷射状,结合视频证据的光影分析,首先起火部位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新山角炒货店家禽屠宰区距离北墙90厘米、东墙80厘米范围内。 

  结合现场实际勘验情况、调取监控及询问第一报警人,根据第一报警人现场指认,火势扩大前,售卖区通向家禽屠宰区的门口地面处(起火部位处)有一直径约80厘米的火堆,火苗大约到膝盖处,火势不小;脱毛机东侧朝向售卖区一侧的塑料固定帽烧损较重,其余部位仅有烟熏痕迹;家禽屠宰区东北角处堆放了扫把、铁锹、木棍等杂物,半空处有一卷起的棉门帘,棉门帘外侧碳化严重,而内侧碳化痕迹较轻;现场勘验情况证实:生活区仅受烟熏,未过火,可排除生活区为起火部位的可能。 

  (三)火灾原因认定依据 

  起火原因:当事人(于国春)吸烟,引燃用于给三轮车加油的汽油,引发火灾,认定依据如下: 

  1.排除液化石油气喷枪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赵苹苹得知,当事人(于国春)屠宰家禽时需用液化石油气喷枪处理家禽的绒毛,经现场勘验,火灾发生后,喷枪依然挂在生活区的门框上,并且连接喷枪的液化石油气阀门和喷枪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可得知当事人(于国春)在火灾发生前未使用喷枪,因此可排除液化石油气喷枪引发火灾的可能。 

  2.排除柴火炉引发火灾的可能。经现场勘验,家禽屠宰区内还有一柴火炉,用于冬天取暖和烧水浸烫家禽。柴火炉灶膛内无烧火残留物,符合赵苹苹笔录描述,因此排除柴火灶炉引发火灾的可能。 

  3.排除炒瓜子机热量引发火灾的可能。经现场勘验,现场有一电动炒瓜子机,炒瓜子机内无瓜子,因此可排除炒瓜子机热量引发火灾的可能。 

  4.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查看现场视频监控,火灾发生后13秒后,监控停止工作;经勘验起火部位的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未见故障痕迹。因此可排除电器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详细情况可查看监控视频) 

  5.排除液化石油气灶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当事人(于国春)同居对象赵苹苹得知,夏天时用生活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灶烧水浸烫家禽,经现场勘验生活区内未过火,液化石油气灶未使用,因此可排除液化石油气灶引发火灾的可能。 

  6.排除外来人员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查看售卖区东南角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4分36秒之内,除当事人(于国春)以外,无外来人员进入建筑内部,因此可排除外来人员引发火灾的可能。(详细情况可查看监控视频) 

  7.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建筑周围无临时用火点,烟囱及架空线路,起火当日无雷雨天气。 

  8.不排除吸烟,引燃用于给三轮车加油的汽油,引发火灾。 

  (1)经询问赵苹苹,当事人(于国春)有频繁吸烟的习惯。现场有烟头和打火机残骸。 

  (2)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处有一塑料桶侧面燃烧痕迹,证明火灾发生时,塑料桶处于翻倒状态,且塑料桶桶口前方有一处液体燃烧痕迹,可判断塑料桶翻倒时洒落了部分汽油,距离翻倒油桶60厘米处,有烟头残骸。 

  (3)根据售卖区东南角监控视频,当事人(于国春)手拎给三轮车加油的白色塑料桶回屋时,桶内底部仍有部分液体。赵苹苹和常成刚询问笔录证实白色塑料桶为盛放汽油的容器。经检验白色塑料桶内有汽油残留物成分,可证实塑料桶内的液体是汽油。 

  三、灾害原因分析 

  (一)火源管控缺位 

  经营者未落实禁烟禁火管理,随意丢弃烟头,暴露其对火源、烟头等点火源管控的严重疏忽。吸烟引燃洒落地面的汽油,导致火灾发生。 

  (二)易燃易爆液体管理失控、安全意识淡薄 

  当事人将未盖盖的塑料汽油桶带入室内,吸烟时引燃油桶内汽油挥发出的油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体,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高温和有毒烟气,于国春在火灾发生初期并未撤离火灾现场,而是盲目选择用水去灭火,扑救过程中吸入有毒气体,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导致死亡。 

  (三)室内可燃物管控不到位 

  在起火部位空间范围发现了扫帚、木棍、棉门帘和鸡毛等易燃物,地面散落烟头随处可见。杂货售卖区摆放了大量塑料外包装的售卖物品,火灾发生后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人员死亡。 

  四、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二道江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分别对发生火灾建筑的工程建设、消防产品质量、起火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等方面和灭火救援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工程建设方面 

  起火建筑1989年建成,无房产证,为李松涛自建房不涉及工程建设手续问题。 

  (二)消防产品质量方面 

  该单位配置了灭火器,符合市场准入标准,产品质量合格。 

  (三)起火场所使用管理方面 

  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现场可燃物存放杂乱无序,火源管控严重缺位。于国春将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屋内,未落实火源隔离、专人管控措施,极大增加了场所爆炸、起火风险,火灾发生后,于国春未及时采取正确方法灭火、求救和疏散逃生导致死亡。 

  (四)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方面 

  二道江区铁厂镇政府和铁厂镇派出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安全意识未深入人心。 

  (五)灭火救援方面 

  二道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处警及时,当日值班干部随警出动,救援人员到场后立即组织内攻搜救,对火灾进行了及时扑救,出动迅速,战术得当,未造成火灾蔓延和扩大。 

  五、责任处理意见 

  (一)行政处罚。当事人于国春已在火灾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刑事处罚。当事人于国春已在火灾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分。1.经现场核查,起火建筑存在部分临时彩钢结构的违法建筑。铁厂镇政府对辖区内临时彩钢违规建筑日常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拆除该违法建筑,存在违法建筑管控职责落实不力问题。为督促压实属地监管职责,强化违建源头管控,建议由区安委会对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其就监管缺位问题作出书面说明,限期完成辖区同类违建排查整改。2.经现场核查,起火单位登记经营范围仅为食品销售,未取得家禽屠宰相关许可,擅自超范围开展家禽屠宰作业,违规增设屠宰用火、临时待宰及废弃物堆放区域,额外增加了火灾荷载与引火源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市场主体巡查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单位超范围经营行为,对涉事业态风险排查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会对二道江区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责令限期完成辖区同类食品经营单位超范围业态排查整治。同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起火单位超范围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火灾事故主要教训 

  (一)作业现场火源管控缺位 

  经营者在家禽屠宰区未落实禁烟禁火管理,随意丢弃烟头,暴露其对火源、烟头等点火源管控的严重疏忽。有人吸烟引燃洒落地面的汽油,导致火灾发生。 

  (二)易燃易爆液体管理失控、安全意识淡薄 

  当事人将未盖盖的塑料汽油桶带入室内,油桶内汽油挥发出的油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体,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高温和有毒烟气,导致人员死亡。 

  (三)室内可燃物管控不到位 

  在起火部位空间范围发现了扫帚、木棍、棉门帘和鸡毛等易燃物,地面散落烟头随处可见;杂货售卖区摆放了大量塑料外包装的售卖物品,火灾发生后,这些物品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人员死亡。 

  七、下步对策建议 

  一是压实责任,齐抓共管。压实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监管责任,明确分工,联合检查、信息共享,将出租屋、小作坊等场所纳入网格排查重点,实行清单式管理,对发现的隐患务必整改到位。 

  二是严格火源管控,强化隐患整治。重点加强厨房明火、电气线路、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规范动火作业审批,严禁室内吸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是易燃液体存放严格落实专库专柜、限量领用、专人管理,远离作业区。 

  四是严格管控建筑使用性质。严禁擅自改建、扩建。建议属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源头上杜绝违规建筑、违规改造等问题,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五是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增强群众自防自救意识,设置禁烟禁火标志和事故警示栏,针对如何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火场逃生等内容开展培训;各行管部门、乡镇(街道)及社区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避免小火亡人的惨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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