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道江区卫计局双公示目录 |
|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
| 双公示目录 |
| 部门(公章): 填表时间: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项目类别 |
设置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 行政处罚: 共项 行政许可:共9项 |
| 1 |
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许可及人员资质审核 |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工作、《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 |
法人、自然人 |
| 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法人 |
| 3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修改)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 |
法人 |
| 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法人 |
| 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法人 |
| 7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颁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 |
| 8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自然人 |
| 9 |
再生育指标审批 |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2016年3月30日修订的《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