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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卫计局双公示目录
  • 日期:2018-08-2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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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卫计局双公示目录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双公示目录
 部门(公章):                                                  填表时间: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项目类别 设置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 共项              行政许可:共9项
1 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许可及人员资质审核 卫计局 行政许可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工作、《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 法人、自然人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卫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法人
3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卫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修改)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
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卫计局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
法人
5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卫计局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法人
6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卫计局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法人
7 医师执业注册 卫计局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颁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
8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卫计局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自然人
9 再生育指标审批 卫计局 行政许可 2016年3月30日修订的《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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