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双公示目录
二道江区教育局双公示目录
  • 日期:2018-08-29 15:05
  • 来源:
  • 字体:[ ]
  • 【打印】 【关闭】
二道江区教育局双公示目录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双公示目录
 部门(公章):                                                     填表时间: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项目类别 设置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 共10项              行政许可:共1项
1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改变其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提交虚假证明或用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非法颁发或者伪造从业证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二道江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其他组织
2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二道江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其他组织
自然人
3 对民办学校未按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
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
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
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二道江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其他组织
4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二道江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
十一条
其他组织
5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
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
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
二道江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其他组织
6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二道江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组织
自然人
7 对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撤销 二道江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订)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四条
自然人
8 对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二道江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
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
9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
亡事故行为的处罚
二道江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
号)第五十五条
法人
其他组织
自然人
10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
处罚
二道江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自然人
11 民办初中、小学等学历教育机构及各类非学历
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
二道江区教育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年修订)(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其他组织
自然人

主办: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27号

邮箱:edjqdzzwk@163.com

版权所有:通化市二道江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205030001 吉公网安备 22050302000102号 吉ICP备05000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