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道江区教育局双公示目录 |
|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
| 双公示目录 |
| 部门(公章): 填表时间: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项目类别 |
设置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 行政处罚: 共10项 行政许可:共1项 |
| 1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改变其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提交虚假证明或用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非法颁发或者伪造从业证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二道江区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
其他组织 |
| 2 |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二道江区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
其他组织
自然人 |
| 3 |
对民办学校未按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
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
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
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二道江区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
其他组织 |
| 4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二道江区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
十一条 |
其他组织 |
| 5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
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
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
罚 |
二道江区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
其他组织 |
| 6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二道江区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
其他组织
自然人 |
| 7 |
对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撤销 |
二道江区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订)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四条 |
自然人 |
| 8 |
对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二道江区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
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 |
| 9 |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
亡事故行为的处罚 |
二道江区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
号)第五十五条 |
法人
其他组织
自然人 |
| 10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
处罚 |
二道江区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
自然人 |
| 11 |
民办初中、小学等学历教育机构及各类非学历
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 |
二道江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年修订)(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其他组织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