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道江区环保局双公示目录 |
| 时间:2018年1月8日 |
| 双公示目录 |
| 部门(公章): 填表时间: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第二十二、二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 |
排污许可证发放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264号令)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3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4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6 |
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7 |
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8 |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9 |
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0 |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1 |
对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六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4 |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指定、启用水污染应急方案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5 |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法造成一般或者较大、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6 |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8 |
对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9 |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0 |
对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1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2 |
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3 |
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4 |
对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6 |
违反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污染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8 |
对违法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9 |
对违法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30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31 |
对拒绝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32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33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3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35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36 |
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37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38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39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40 |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41 |
对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42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43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44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45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46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47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和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48 |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者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49 |
对未按规定运行联单和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50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51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52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53 |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法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54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55 |
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56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57 |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58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59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60 |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61 |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62 |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63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以及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64 |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65 |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66 |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67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68 |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6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70 |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71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72 |
对违法生产 、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73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74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费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75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76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77 |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78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79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80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81 |
对违法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82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83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84 |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85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86 |
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87 |
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88 |
对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89 |
在禁区内养殖或建设养殖区,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90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91 |
对未取得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92 |
对拒绝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93 |
对违反《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 94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二道江分局 |
行政处罚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