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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日期:2024-09-2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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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云代表:

  您在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下水管道堵塞的建议》(第2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公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的功能障碍,需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

 

 

 

  2024年5月16日

  承办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王泉晨1504458350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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