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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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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二政复〔2026〕29号 申请人:王*,性别:男,出生年月:19**年*月,身份证号码:22050********1332,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大街336号 法定代表人:矫** 职务:局长 申请人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络平台反映其母亲居住房屋为危房、无法居住,请求予以解决。该信访事项交办至被申请人处办理。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作出案涉《行政告知书》,告知案涉房屋属破产企业通化市新型建筑材料总厂资产,该楼的安置、隐患化解相关事宜由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通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处置,并在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告知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案涉《行政告知书》系被申请人针对信访交办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答复行为,仅对信访诉求调查情况予以说明、对处置途径予以指引,未新设、变更或消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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