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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28
  • 日期:2026-10-2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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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通二政复〔2026〕28号

  申请人:林**,性别:男,

  出生年月日: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220503********1519,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

  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钢城路517号

  主要负责人:闫* 职务:局长

  申请人林**对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7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7月31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6年8月4日依法予以立案。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6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确认该撤回申请不存在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不损害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符合撤回条件,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8月 12日

主办: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27号

邮箱:edjqdzzw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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