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最新专题>法治政府建设专栏>行政复议 |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28 |
|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通二政复〔2026〕28号 申请人:林**,性别:男, 出生年月日: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220503********1519,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 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钢城路517号 主要负责人:闫* 职务:局长 申请人林**对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7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7月31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6年8月4日依法予以立案。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6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确认该撤回申请不存在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不损害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符合撤回条件,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8月 12日 |
版权所有:通化市二道江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205030001
吉公网安备 22050302000102号
吉ICP备05000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