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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27
  • 日期:2026-10-2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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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二政复〔2026〕27号

  申请人:陈**性别:男,身份证号码:21068**********516

  住所: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通远堡镇********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应急管理局

  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富康花园

  法定代表人:白*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泉 职务:通化市二道江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陈**对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应急管理局的投诉举报未予奖励的决定不服,于2026年7月13日向二道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6年7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2026年7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在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后作出 “未给予奖励” 的行政决定违法;

  2. 撤销本次不予奖励的结论,责令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吉林省本地配套细则,依法核算并足额向本人发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3. 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次举报奖励的核算标准、计算依据以及奖励发放时限。

  申请人称:

  本人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实名举报通化*****加油加气站多项安全生产隐患,被申请人二道江区应急管理局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正式《关于对通化*****加油加气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文书,明确认定全部举报内容属实,同时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并督促企业对当班违规加油员作出内部分处、扣除绩效工资 500 元。

  结合现行法规,针对本次举报奖励问题提出如下事实与法律意见:

  1. 本人实名提供精准、完整的安全生产隐患线索,所有举报内容经现场核验全部属实,涉事场所为易燃易爆危化品加油站,隐患具备较高消防安全风险,完全满足《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实名举报奖励全部适用条件。

  2. 被申请人仅以要求企业内部分处员工的方式处置隐患,便直接在文书中载明 “未给予奖励”,全程未列明不予兑现奖励的法定事由、法律条款,也未向申请人释明拒奖理由,该行政决定无任何法律支撑。

  3.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设立目的,是激励群众主动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奖励的发放依据是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与监管部门采用企业内部追责或是行政罚款的处罚方式无绑定关系。不能因为企业对员工进行内部处分,就免除监管部门兑现实名举报奖励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混淆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与行政举报奖励制度,属于履职不作为。

  4. 被申请人在隐患事实查清、问题完成处置闭环后,无故拒绝发放法定举报奖励,侵害了实名举报人依法获取举报奖励的正当权利,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本次复议严格遵循一事一议原则,仅就被申请人不予发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这一行政行为提出复议,不涉及本案其他执法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举报受理:2026 年 6 月 29 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陈**群众信件举报,反映通化***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未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标准 GB2894-2025《安全色和安全标志》设置、更换警示标志,遂投诉举报。

  (二)现场核查:2026 年 7 月 1 日,我局三名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核查,现场查实 1 号加油机旁放置了(2 包纸抽)、当班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举报内容属实,当场责令企业立即查立改,警示标志加油站已自查报备属地监管部门,正在制作中,同步留存现场检查照片。

  (三)违法定性与处置:该企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该隐患属于情节轻微、即时整改类一般违规,仅责令企业内部追责,由加油站对当班加油员作出严重警告、扣除当月绩效 500 元的内部处分,我局未对该加油站作出行政罚款类行政处罚。

  (四)奖励处置告知:核查办结后,我局对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因本案无行政罚款,不符合奖励发放条件,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二、我局不予奖励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事实依据:本次举报隐患为加油机旁放置了(2 包纸抽)、当班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隐患危害程度较低,企业现场立即完成整改,无安全事故、无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仅要求企业内部对员工批评教育、绩效处分,我局未对涉事加油站下达罚款类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行政罚款金额。

  (二)法律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无罚金不予奖励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 计算,最低奖励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5 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6 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现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核心计发标准以行政罚款金额为计算基数,奖励资金从罚没收入统筹列支;本案无行政罚款,不具备奖励资金计发基础,不符合奖励发放法定条件,我局作出不予奖励决定完全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处罚裁量合法、处置程序合规

  1. 处罚裁量适当:涉事隐患属于轻微一般隐患,企业当场完成整改,未造成安全风险扩大,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七条优先适用单位内部处分,不实施行政罚款,裁量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2. 核查程序完整:我局执法人员持执法证件现场核查、固定影像证据、下达现场整改要求、出具完整核查处理卷宗,全流程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3. 告知义务已履行:办结后已向申请人完整告知核查结果、处理措施、不予奖励的政策依据,保障申请人知情权。

  三、申请人主张 “只要举报属实就应当发放罚金奖励”,该主张无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并非 “举报属实即必然发放”,法规明确设置前置条件,是否作出行政罚款是核心发放门槛;

  (二)奖励制度设立初衷是针对重大违法、重大隐患且监管部门作出罚款惩戒的案件,对轻微、即时整改、仅内部处理的一般隐患,无法规奖励适用;

  (三)本案企业已落实内部追责、现场彻底整改,监管惩戒措施已落实,不存在监管履职不到位情形,无强制发放奖励的法定事由。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不予发放举报奖励的决定符合《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6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举报通化*****加油加气站存在多处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 2026 年 7 月 1 日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关于对通化*****加油加气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给申请人书面确认本次举报内容属实,同时要求企业立查立改,督促企业对当班加油员作出内部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当月绩效 500 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关于对通化*****加油加气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中“未给予投诉举报奖励”决定,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举报信件复印件

  2.2026 年 7 月 1 日现场核查照片取证材料

  3.《关于对通化*****加油加气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复印件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

  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人存在1号加油机旁放置了纸抽、当班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的行为,但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在现场立即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上述法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 计算,最低奖励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按照该条款,对实名举报人的奖励计算基数为行政处罚金额。本案中,行政机关并未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罚款类行政处罚决定。被投诉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其从业人员作出内部处理:给予该员工严重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绩效 500 元。该处理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因此,本案无行政处罚金额作为奖励计算基数,不符合举报奖励发放条件,故无需向投诉举报人发放对应奖励。

  被申请人在《关于对通化*****加油加气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中仅告知申请人不予奖励结论,未告知其法律依据,属于程序瑕疵,但对申请人未给予奖励决定和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今后在此类答复书中应当说明法律依据,杜绝此类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关于对通化*****加油加气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中的未给予奖励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16日

主办: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27号

邮箱:edjqdzzw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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