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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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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二政复〔2026〕26号 申请人:陈**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21068*********1516 住所: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通远堡镇******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应急管理局 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富康花园 法定代表人:白*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泉 职务:通化市二道江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陈**对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应急管理局的投诉举报未予奖励的决定不服,于2026年7月13日向二道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6年7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2026年7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对本人属实安全生产举报作出 “未给予奖励” 的行政行为违法; 2. 撤销本次不予奖励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严格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以及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实施细则,依法核算、足额向本人发放本次实名举报对应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3. 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人告知奖励金额核算依据、计算标准以及奖金发放具体时限; 4. 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本次不予奖励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与法定事由。 申请人称: 本人于2026年6月29日实名举报通化市二道江区*****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机周边摆放扫把、垃圾桶等可燃物,该场所属于成品油易燃易爆危化品经营场所,该隐患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具备较高安全风险。 被申请人在 2026年7月1日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关于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正式文书,书面确认本次举报内容属实,同时要求企业立查立改,督促企业对当班加油员作出内部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当月绩效500元。被申请人在文书奖励建议部分直接填写 “未给予奖励”,全程未向本人说明拒发奖励的法定理由与法律条文。 一、本人完全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法定发放条件 本人为普通社会群众实名举报,线索具体、隐患明确,经核查举报内容全部属实,涉事加油站为危化品重点监管单位,隐患具备较高消防安全风险,完全满足《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发放全部要件,不属于办法中列明的任何一类不予奖励的法定情形。 二、企业内部员工处分不能免除行政机关兑现举报奖励的法定职责 本次处理仅由涉事企业对当班员工进行内部绩效考核处分,该行为属于企业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等同于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立法初衷是激励社会公众参与隐患排查,奖励发放的核心判定标准为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与企业内部追责方式无关联。被申请人以企业内部处理员工为由拒发举报奖励,混淆企业内部管理权责与行政机关法定奖励职责,无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不予奖励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实体不当 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列明不予奖励对应的法律条款,未听取举报人陈述申辩,在无合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下直接拒发奖励,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本人依法获取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合法权益。 本次复议严格坚持一事一议原则,仅就不予发放举报奖励这一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不涉及本案其余执法处置内容。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举报受理:2026年6月2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陈**群众信件举报,反映通化*****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在加油机旁堆放可燃物。 (二)现场核查:2026年7月1日,我局三名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核查,现场查实4号加油机旁违规放置扫把、垃圾桶,举报内容属实,当场责令企业立查立改,同步留存现场检查照片。 (三)违法定性与处置:该企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该隐患属于情节轻微、即时整改类一般违规,仅责令企业内部追责,由加油站对当班加油员作出严重警告、扣除当月绩效500元的内部处分,我局未对该加油站作出行政罚款类行政处罚。 (四)奖励处置告知:核查办结后,我局对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因本案无行政罚款,不符合奖励发放条件,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二、我局不予奖励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事实依据:本案未作出任何行政罚款处罚 本次举报隐患为加油机旁放置扫把、垃圾桶,隐患危害程度较低,企业现场立即完成整改,无安全事故、无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仅要求企业内部对员工批评教育、绩效处分,我局未对涉事加油站下达罚款类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行政罚款金额。 (二)法律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无罚金不予奖励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现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核心计发标准以行政罚款金额为计算基数,奖励资金从罚没收入统筹列支;本案无行政罚款,不具备奖励资金计发基础,不符合奖励发放法定条件,我局作出不予奖励决定完全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处罚裁量适当、处置程序合规 1. 处罚裁量适当:涉事隐患属于轻微一般隐患,企业当场完成整改,未造成安全风险扩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优先适用单位内部处分,不实施行政罚款,裁量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2. 核查程序完整:我局执法人员持执法证件现场核查、固定影像证据、下达现场整改要求、出具完整核查处理卷宗,全流程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3. 告知义务已履行:办结后已向申请人完整告知核查结果、处理措施、不予奖励的政策依据,保障申请人知情权。 三、申请人主张 “只要举报属实就应当发放罚金奖励”,该主张无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并非 “举报属实即必然发放”,法规明确设置前置条件,是否作出行政罚款是核心发放门槛; (二)奖励制度设立初衷是针对重大违法、重大隐患且监管部门作出罚款惩戒的案件,对轻微、即时整改、仅内部处理的一般隐患,无法规奖励适用; (三)本案企业已落实内部追责、现场彻底整改,监管惩戒措施已落实,不存在监管履职不到位情形,无强制发放奖励的法定事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6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举报通化市二道江区*****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机周边摆放扫把、垃圾桶等可燃物,该场所属于成品油易燃易爆危化品经营场所,该隐患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具备较高安全风险。被申请人在2026年7月1日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关于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给申请人书面确认本次举报内容属实,同时要求企业立查立改,督促企业对当班加油员作出内部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当月绩效500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关于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中“未给予投诉举报奖励”决定,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举报信件复印件 2.2026年7月1日现场核查照片取证材料 3.《关于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复印件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 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经现场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人存在加油机周边摆放扫把、垃圾桶等可燃物的行为,但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在现场立即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上述法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罚款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 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按照该条款,对实名举报人的奖励计算基数为行政处罚金额。本案中,行政机关并未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罚款类行政处罚决定。被投诉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其从业人员作出内部处理:给予该员工严重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绩效500元。该处理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因此,本案无行政处罚金额作为奖励计算基数,不符合举报奖励发放条件,故无需向投诉举报人发放对应奖励。 被申请人在《关于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中仅告知申请人不予奖励结论,未告知其法律依据,属于程序瑕疵,但对申请人未给予奖励决定和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申请人复议请求第四条:“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本次不予奖励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与法定事由”。在收到本复议决定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本次不予奖励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被申请人今后在此类答复书中应当说明法律依据,杜绝此类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关于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中的未给予奖励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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