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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25
  • 日期:2026-10-2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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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二政复〔2026〕25号

  申请人1:张**,男,汉族,身份证号:220519********3094,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

  申请人2:于**,女,满族,身份证号:220503********1029,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

  申请人3:李**,女,汉族,身份证号:220503********102X,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

  申请人4:陆**,男,汉族,身份证号:220503********1013,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

  申请人5:曲**,女,汉族,身份证号:220503********1025,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桃园街道303省道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冀*祥 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婷 职务: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人民政府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 职务: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人民政府职员

  申请人张**、于**、李**、陆**、曲**对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6年7月7日向二道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7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7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村六组村民,在该组拥有合法承包地。为了解地块相关信息,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 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具体内容见材料清单。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8日签收,但被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截止目前,距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已超过20个工作目,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行政机关应有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二道江区鸭园镇政府于 2026年4月16日同时收到**村民张**、于**、李**、陆**、曲**五名村民提出的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除征地补偿款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外,其他事项征收主体和存档不在镇本级,我镇立即与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经过沟通协商,我镇将征地补偿款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已及时提供给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 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国邮政EMS 快递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2026年4月18日签收。至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2.中国邮政EMS 快递查询系统截图

  3.邮寄底单

  4.行政复议当面听取意见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中国邮政EMS 快递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2026年4月18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结合本机关“行政复议当面听取意见笔录”,被申请人确实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二道江区鸭园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虽然立即与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并将征地补偿款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提供给二道江区人民政府,但未在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未予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亦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或说明,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的上述不作为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二道江区鸭园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0月9日

主办: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27号

邮箱:edjqdzzw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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