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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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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通二政复〔2026〕21号 申请人:周*,性别:男,出生年月日:2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281********431X,住所:天津市静海区*****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大街336号 主要负责人:于*春 职务:局长 申请人周*对通化市二道江区农业农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不服,于6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6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6年6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6年7月8日收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确认该撤回申请不存在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不损害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符合撤回条件,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7月 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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