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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617
  • 日期:2026-10-2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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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二政复〔2026〕17号

  申请人:李*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23210*********5013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应急管理局

  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富康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泉 职务:通化市二道江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李*对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应急管理局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6年6月12日向二道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6月15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6年6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 “******商店” 举报信件的回复意见》。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

  2026 年 4 月 6 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材料,被举报对象为 “******商店”,寄出挂号信号单号为:XA42391973323,被申请人于同年 4 月 8 日签收,后作出《关于 “******商店” 举报信件的回复意见》,邮寄(单号:XA19387711322)给申请人,申请人对答复内容不服,故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对依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进行初步核查,并在 5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日。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 5 日内立案。

  第三十五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了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最多 10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违反了合理适当行政的基本原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第 2828 项条目” 规定,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 [闭杯闪点≤60℃]。《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七、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 2828 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 2828 项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 “**” 牌油漆,名称:白醇酸调和漆,扫码后闪点(℃):33(详见附件),属于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第 2828 项条目” 中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而被申请人出具的 “道路货物运输危险性鉴定书” 的样品名称为 “高闪点醇酸调和漆”,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不符,被申请人涉嫌编造证据。

  其次,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第 2828 项条目” 规定,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 [闭杯闪点≤60℃] 中明确说明 “(3)条目 2828,闪点高于 35℃,但不超过 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则可将其视为非易燃液体,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从中可以看出该闪点范围视为非 “易燃液体”,而并不是非 “危险化学品”,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偷换概念。

  综上,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其回复内容未进行处罚属于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三、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给予奖励,构成行政不作为。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第十四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八)认真做好结果反馈。负责举报核查处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应急管理部门答复举报人的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答复;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举报作出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

  《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有效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奖励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一)举报内容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事故隐患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二)举报事项已经有关部门发现,并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正依法调查处理以及已经办结的。(三)同一事项重复举报或向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四)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已经整改完毕或正在整改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第七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 “谁核查、谁奖励” 的原则,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最高奖励 30 万元。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的所有证据,且申请人的情况不属于《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五条的所有情形,符合发放奖励的条件,应当依法发放。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负有相应告知义务。但被申请人在处理结果中没有包含关于举报奖励认定的情况,不论是否给予奖励,被申请人均应对举报人的奖励申请作出回应。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处理本次举报事项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一)我局核查、答复时限符合法定要求

  申请人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邮寄举报材料送达我局,收悉后我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赴被举报商店现场勘查,2026 年 4 月 15 日出具书面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应在 5 日内初查、最长 10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我局自收件至出具答复全程仅 3 个工作日,完全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完成全部核查、答复工作,不存在逾期未作立案决定、拖延履职的不作为情形。

  (二)书面回复已完整履行结果反馈法定职责

  我局出具的书面回复中,完整载明现场检查情况、产品检测结论、法律适用理由、不予立案结论,已全面完成举报结果反馈义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举报答复文书中必须单独载明举报奖励认定内容,申请人主张 “未告知奖励事项构成不作为” 无法律依据。

  二、我局认定案涉 “**” 牌油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不存在偷换概念、证据造假情形

  (一)案涉油漆不属于需持证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1、案涉产品为高闪点醇酸调和漆,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联系该产品生产厂家(山东**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该公司出具的关于调整白醇酸调和漆调整为高闪点醇酸调和漆的情况说明,以及提供的《道路货物运输危险性鉴定书》,燃烧危险性鉴定结果:闭杯闪点 51.0°C;依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持续燃烧试验,该样品在60.5°C、75°C条件下均无法持续燃烧。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828条目及实施指南规定:闪点>35°C且≤60°C的液体,若持续燃烧试验为阴性,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控范畴。

  2、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2828 条目及实施指南规定:闪点>35℃且≤60℃的液体,若持续燃烧试验为阴性,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控范畴。

  该条款逻辑清晰:2828 条目虽划定闪点≤60℃油漆基础范围,但同时设置除外判定标准,满足不持续燃烧条件即排除出易燃类危化品监管,无需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我局区分 “危化品目录基础界定” 与 “实际监管分类”,不存在偷换法律概念。

  3、经核查确认申请人自行扫码所得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不属实,不予采信;危险化学品属性认定必须以联合国标准持续燃烧试验检测报告作为法定判定依据,企业印刷标签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商店无违法经营危化品行为,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的无证经营处罚,适用前提是当事人经营依法需要许可管控的危险化学品。本案案涉油漆经法定检测排除易燃液体监管,现场无稀料等其他危化品,商店经营行为未违反危化品经营许可、仓储管理相关条款,不具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有据。

  三、关于举报奖励事项的答辩意见

  举报奖励发放前提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存在依法应当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案核查后确认被举报商店不存在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不符合《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奖励发放条件,无需核算、发放奖励。

  综上,我局作出的《关于 “******商店” 举报信件的回复意见》,核查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有现场笔录、执法照片、第三方检测报告完整佐证,法律适用准确,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主张我局逾期未立案、事实认定错误、伪造证据、未告知奖励事项构成不作为,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在2026年3月16日于被投诉举报人“******商店”处购得“**牌调和漆”和“稀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显示其所称“稀料”印有“漆释宝”字样;购买后申请人认为此两种商品为危险化学品,2026 年 4 月 6 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材料,寄出挂号信号单号为:XA42391973323,申请人提供投诉举报材料快递查询截图显示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8日签收(被申请人称4.10收到),收悉后被申请人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开展调查工作,2026 年 4 月 15 日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复印件、信封照片及信件查询截图

  3.申请人所购产品图片,购买时视频及支付截图

  4.关于“******日杂商店”举报信件的回复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

  5.应急管理局2026年4月13日检查记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6.不予立案审批表及其他证据材料

  7.山东**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产品白醇酸调和漆的说明》

  本机关认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对依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进行初步核查,并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第八十九条本办法有关“2日”“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期间起算未作明确规定,参照《民法典》《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快递查询截图显示2026年4月8日签收,2026年4月15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期限。

  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所称“稀料”(申请人提供照片显示该产品名称为漆释宝),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未检索到申请人所购产品“稀料”(申请人提供照片显示该产品名称为漆释宝),可见该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现场检查照片、检查记录显示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稀料”(申请人提供照片显示该产品名称为漆释宝)。“漆释宝”因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故经营该产品无需额外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山东**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产品白醇酸调和漆的说明》:“我公司产品经过多年市场检验,逐步跟随市场变化进行产品变更,已趋近完善。白醇酸调合漆现已调整为高闪点醇酸调合漆,旧包装市场逐步替代,产品因出厂时间、批次不同,可能品名和包装略有不同,但都是高闪点安全型类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所购买“**牌调和漆-白醇酸调和漆”与《道路货物运输危险性鉴定书》的样品 “高闪点醇酸调和漆”为同种产品,仅在包装、品名上有所不同。《道路货物运输危险性鉴定书》显示该产品闭杯闪点 51.0℃;依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持续燃烧试验,该样品在 60.5℃、75℃条件下均无法持续燃烧。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2828 条目及实施指南规定:闪点>35℃且≤60℃的液体,若持续燃烧试验为阴性,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管控范畴。故经营该产品无需额外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申请人所举报内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申请人所购买“稀料”(申请人提供照片显示该产品名称为漆释宝)、“**牌调和漆”经调查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其投诉举报内容不成立,被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作出奖励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14日

主办: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27号

邮箱:edjqdzzw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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