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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01
  • 日期:2025-05-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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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二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东通化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XX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东街依复〔2023〕第1号),于2023年7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XX小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东通化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XX小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申请人称:《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第六十条规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择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组织招标。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和管理、服务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被申请人称:XX小区位于东通化街道办事处辖区,该小区属于老住户的旧改回迁小区,在2013年左右建设完成并陆续有业主入住。在物业服务方面,小区拆迁前接受的是当年XX公司提供“三供一业”的服务,后来XX公司改制分立出XX公司,就由XX公司继续负责相关物业服务。小区旧改之后至今,仍然由XX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之前的《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方面,只是要求街道办等政府部门提供指导性、协调性的服务,没有相关备案的要求。所以,各单位没有来备案,街道办也就没有相关备案的资料档案。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才有相关备案的规定要求,物业企业需要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备案。所以, 街道办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有了备案的相应职责,申请人要求出示的XX小区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是在《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实际上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东通化街道认真查找内部资料、询问合同签订的甲方与乙方、其他可能知情的单位,相关人员和单位称没有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向街道办备案,该书面合同确实不存在。东通化街道在分析查询检索后,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将此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规正确,复议机关应当予以维持该行为。而且,申请人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求东通化街道提供XX小区与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东通化街道已经依法答复,其在行政复议中再次要求提供属于重复要求,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东通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周XX通过网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为公开“XX小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通过网络将东街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发送至申请人9767XXXXX@qq.com邮箱,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

  另查明,XX小区是棚户区改造工程,2010年开始逐渐拆迁,2012年居民陆续回迁。在此期间,通化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始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2019年6月,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曾经多次与XX公司就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物业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等事项进行协商,由于业主委员会因XX公司要求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收取过高而没有达成协议。现在的XX小区物业服务一直延续前期由XX公司提供简单服务的方式,包括清扫楼道、楼道灯更换、绿化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请求网络截图。2、被申请人通过网络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截图。3、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XX公司提供的关于依申请公开请予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函的回复。5、被申请人出具的关于物业办回复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明。6、东通化街道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物业合同的情况说明。7、被申请人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情况说明。8、本机关依据职权向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及东通化街道绿园社区主任调查的笔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申请人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到街道物业管理服务站、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查询,电话联系“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等方式,其查找、核实、检索能够客观反映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信息情况。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充分合理查询、检索义务。故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不服该答复,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主办: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27号

邮箱:edjqdzzw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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