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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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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二政复〔2024〕1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于XX 职务:主任 申请人王XX对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的通二区房征办〔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4年3月25日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二区房征办〔2024〕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请求撤销;2.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重新作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公开信息为产业园项目落户XX村四组,已经征收四组土地63.824亩、四组农业户土地坐落位置及土地面积、土地现状测量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登记表及土地征收补偿明细表)。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6日,XX村四组开会关于二道江区新型建筑产业园建设项目落户四组。一期共征收土地191亩,其中永久性占地159亩,临时占地32.98亩,位置:原高XX房前到葛XX房后,XX控制区居民拆迁安置补偿项目,2015年已经征收63.824 亩,未征收76.266亩,每平方米147元,每亩98000元。2024年1月4日,申请人向二道江区政府申请该产业园项目相关信息公开。而被申请人以未检索到、该项目正处在可研阶段等理由,不予公开,申请人不能接受被申请人通二区房征办〔2024〕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向二道江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审查未检索到申请的公开信息、该产业园项目正处在可研阶段,不予公开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信息条例》错误。 1.该产业园项目之前2015年XX控制区项目对此地块已经征收63.824亩,征收主体政府,实施单位被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在被申请人手里,不用检索。 2.该产业园项目正处在可研阶段,申请人申请的XX控制区项目已经征收土地63.824亩等信息,并未申请该产业园项目未征收土地等相关信息!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通二区房征办〔2024〕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信息条例》错误,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公开原则!应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之规定,向二道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 2024年1月5日,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公开“XX建筑项目范围内XX村四组土地已经征收63.824亩土地,农业户土地地块坐落位置及土地面积和土地现状登记表及土地调查明细表及土地征收补偿明细表”的信息,我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信息公开回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二道江区XX产业园建设项目正处在项目可研阶段,不存在所申请的公开信息。至此,我单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 二、答复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答复内容适当。 XX产业园建设,正是以扶持装配式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还处可研阶段,二道江区人民政府还没有作出相关征收决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此,我单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请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对答复人所作出信息公开回复书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XX产业园建设项目相关材料,对申请信息内容描述为:产业园建设项目范围内XX村四组土地已经征收63.824亩土地农业户土地地块坐落位置及土地面积和土地现状登记表及土地调查登记明细表及土地征收补偿明细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通二区房征办〔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我中心未检索到您所申请的公开信息,我中心协调住房保障中心了解相关情况,当前XX产业园建设项目正处在项目可研阶段,不存在您所申请的公开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 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24年4月1日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通化市二道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通化市二道江区房屋经办中心三定方案”规定,被申请人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包括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方案的拟定、被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的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0日与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了“XX控制区地块征收实施委托合同”,其中委托内容为: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直至达成协议书等具体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通二区房征办〔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XX控制区地块征收实施委托合同; 4.通化市二道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三定”规定; 5.通二区委编发〔2019〕X号关于通化市二道江区科技信息中心等事业单位调整隶属关系的通知;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8.授权委托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既非制作也非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以委托方的名义协助委托方开展工作,故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主体,不具备此次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因其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是对本单位工作职责认识不清,超越了本单位的法定职权。 另,因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是以第一项复议请求为基础而提出的,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故将两项复议请求合并审理,不对第二项复议请求另作复议决定,但该请求又系申请人单独列项,为防止遗漏复议请求,在此进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通化市二道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的通二区房征办〔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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