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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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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二政复〔2024〕3号 申请人:牟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金XX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X 职务:副局长 申请人牟XX对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不服,于2024年9月6日向二道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通过通讯录号码1894357XXXX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3.责令其限期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在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购买了食品,其中一袋馋猫菲麻辣烫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8日,保质期六个月,该商品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申请人认为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购物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事项,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法律责任,并退款赔偿、查处奖励。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该案违法事实成立,应立案,遂提起复议。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未依法收集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现场购物视频”材料的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足以“初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该法律条款规定的立案标准。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答复是错误的,特此向二道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申请人举报内容的核查处理以及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邮政挂号信,称其2024年8月14日在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购买了食品,其中一袋馋猫菲麻辣烫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8日保质期六个月,该商品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诉求退款赔偿并查处奖励。上述投诉和举报反映的是同一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申请人提供的微信付款截图和过期食品照片显示其投诉、举报的过期食品为“馋猫菲麻辣烫”(生产日期:2024年1月28日,保质期:常温4个月,冷藏6个月)。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对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核实,“通化市二道江区XX超市”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有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8日的超过保质期的“馋猫菲麻辣烫”,也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的在售食品。随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询问通知书》(通二市监询通[2024]XXX号),EMS邮件编号131289189XXXX,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需要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接受询问调查。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回复,明确表示申请人没有义务去现场接受询问及提供实质性证据,申请人明确说明实质性证据可向被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可随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预留的通讯地址处领取,并且申请人在外地,如被申请人愿意来接申请人的话,申请人可以将实质性证据提供给被申请人。截止2024年9月2日,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记录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经营的过期食品的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经营的过期食品实物、购物票据原件等实质性证据。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举报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经营的过期食品不予立案。二、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接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有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8日的超过保质期的“馋猫菲麻辣烫”,也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的在售食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证据三性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的要求,需要确认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本案有关人员,有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内容及形式,但申请人不予配合,未履行作为本案有关人员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的情况(未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馋猫菲麻辣烫”销售)未证实有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职责,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三、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第二条第(七)项(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对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作出的居间调解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情形,依法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规定,对于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后已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因此申请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未能证明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对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四、申请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上的复议申请人资格,其不属于行政行为相对人,也不属于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是本案的适格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认定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相对人为“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申请人不是该行政行为相对人,其提起行政复议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该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上的复议申请人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自称于2024年8月14日在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购买了食品,并表述购买的食品中有一袋“馋猫菲麻辣烫”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8日,保质期为六个月,申请人购买此商品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接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的投诉举报书,诉求调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并退款赔偿、依法奖励举报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书一份、购买商品微信支付截图以及过期商品正反面照片。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宋XX现场陪同检查,其表述的具体检查情况为:1.“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2.未发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有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8日的超过保质期的“馋猫菲麻辣烫”;3.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询问通知书》(通二市监询通〔2024〕XXX号),告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并携带1.身份证;2.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经营的过期食品实物;3.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的购物票据原件;4.拍摄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的原始储存介质,于2024年9月2日9时00分到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接受询问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的针对《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询问通知书》(通二市监询通〔2024〕XXX号)的情况说明:1.申请人没有义务去现场接受询问及提供实质性证据;2.申请人明确说明实质性证据可向被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可随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预留的通讯录地址处领取,并且如被申请人愿意来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向被申请人提供实质性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相关证据不足,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于2024年9月4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举报邮寄信封 4、产品照片 5、视频光盘 6、购买商品微信支付截图 7、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现场笔录复印件 8、现场检查照片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复印件 11、《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询问通知书》(通二市监询通〔2024〕XXX号)复印件 12、情况说明书 13、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1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二区市场监管〔2024〕第WYTXXX号)复印件 另查明:被申请人通过电话途径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时,并未告知救济的途径、期限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接到举报,核查后于2024年9月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表明“申请人认为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购物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形,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足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上的复议申请人资格,属于本案的适格申请人。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申请人作为举报事项有关人员,有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视频原始存储介质,符合法定相关程序。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该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收到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救济途径,故其处理案件过程中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但未对申请人权利造成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微信支付页面信息和产品照片等未能证明在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店内购买其所称的“馋猫菲麻辣烫”产品,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调查情况也无法证明申请人从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超市店内购买其所称的“馋猫菲麻辣烫”产品。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协助进一步提供其他能证明购买涉案产品的证据,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在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所持复议理由,依法不予支持。针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告知程序轻微违法的事实,从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来看,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义务也并未影响申请人寻求复议救济的权利,只能视为被申请人处理案件告知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影响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撤销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二区市场监管〔2024〕第WYTXXX号),但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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