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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04
  • 日期:2025-05-2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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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二政复〔2024〕4号

  申请人:连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金XX 职务:局长

  申请人连XX不服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未履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于2024年11月27日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店铺XX商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A4015709XXXX,被申请人于9月12日签收。被申请人截止申请人提起复议还未对举报事项进行履职(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服特提起复议。

  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二、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举报事项程序构成违法。

  四、被申请人应当针对本案进行合法性证据举证,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对应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关于申请人举报内容的核查处理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邮政挂号信,申请人称其在2024年9月6日逛街途中来到了被投诉举报方处购买了糖醋鱼,在回家准备食用的时候发现其属于不合法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过期,同时还有店内大量产品没有明码标价、提供免费塑料袋等等行为违法。申请人提供的微信付款截图和过期食品图片均为A4纸黑白打印,图片显示其投诉、举报的过期食品为“糖醋鱼”(生产日期:2023年7月12日,保质期:常温12个月),付款截图显示付款给老陶8元。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方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到达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街,并未发现有被投诉举报的XX平价商店,通过拨打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方XX平价商店联系电话1564355XXXX,有人接听,但对方言语表达不清,无法听清对方说什么,无法与对方沟通。多次拨打,都是如此。执法人员未能在现场找到被投诉举报的XX平价商店。稍后,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未查询到被投诉举报的XX平价商店。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未找到被投诉举报的XX平价商店,申请人要求加执法人员微信发送信息,执法人员2024年9月23日根据连XX2024年9月20日微信提供的图片及文字说明,找到的位置是铁路道口,周边并无XX平价商店。因我局执法人员未能找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XX平价商店,为调查了解申请人投诉举报的XX平价商店一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制作了《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询问通知书》(通二市监询通〔2024〕YWT003号)准备发送给申请人,因申请人曾留下两个地址,被申请人为确定申请人准确地址,于2024年9月23日-25日三天中多次拨打申请人连XX电话(1526743XXXX),均未接通。因被申请人行政资源有限,无法将有限的行政资源放在寻找申请人的信息不详、无法核实的投诉举报上,且也无法联系到申请人。因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详、未能找到被投诉举报的XX平价商店,故无法核实投诉举报内容,且无法联系到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因无法联系到申请人,故无法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职责,因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详、未能找到被投诉举报的XX平价商店,故无法核实投诉举报内容,且无法联系到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邮政挂号信,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方线索,于当日到达通化市二道江区XX镇XX街,未找到被投诉举报的XX平价商店,后又通过拨打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方联系电话、导航前往申请人微信发送的位置等方式,均未找到被投诉举报的XX平价商店。

  为调查了解该案情,被申请人制作了《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询问通知书》(通二市监询通〔2024〕YWTXXX号)欲发送申请人,因申请人共有两处住址信息(分别为辽宁省沈阳市XXXX、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XXX),被申请人为确定申请人准确地址,在9月23日-9月25日三天时间内,六次拨打申请人联系电话,欲与其进行确认,均未接通(该情况,被申请人提供了通话记录佐证信息)。

  由于无法核实投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履行相关手续,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二区市场监管〔2024〕第YWTXXX号),但由于未掌握准确地址,最终未向申请人送达。

  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发现其中关于被投诉举报人信息仅有一张“XX平价商店”照片,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中所提到的XX平价商店不符,亦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被投诉举报人名称不符;且照片中XX平价商店招牌上体现的电话号码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所提供的XX平价商店的号码一致,综上,申请人确实存在在投诉举报中提供信息不实的情况,且因后续申请人失联,无法配合被申请人的进一步询问及调查,因而对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所提供的糖醋鱼产品照片、微信付款截图等证据存疑,亦就无法印证其投诉举报的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投诉举报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2024年9月14日现场笔录复印件;

  3.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询问通知书》(通二市监询通〔2024〕YWTXXX号)复印件;

  4. 询问通知书审批表复印件;

  5. 《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二区市场监管〔2024〕 第 YWTXXX号)复印件;

  6. 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7.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8. 2024年9月23日——25日,联系电话152 6743 1642多次拨打未接通截图;

  9. 申请人微信提供被投诉举报的XX平价商店定位及导航文字截图;

  10. 关于XX村没有XX平价商店的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9月1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邮政挂号信,于当日赴现场调查,并制作《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9月20日制作《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询问通知书》(通二市监询通〔2024〕YWTXXX号),9月25日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二区市场监管〔2024〕第YWTXXX号)。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规定的法律职责。

  因被申请人无法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在制作了《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询问通知书》(通二市监询通〔2024〕YWTXXX号)后,由于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导致送达未果,因此无法查明其投诉举报的情况属实,亦即无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制作的《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区分局询问通知书》(通二市监询通〔2024〕YWT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二区市场监管〔2024〕第YWTXXX号),均未向申请人送达。虽然被申请人未将相关文书送达至申请人,导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但申请人已就该未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亦予以受理。即使被申请人未送达相关文书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对申请人权利造成实际影响,即未影响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8日

主办: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27号

邮箱:edjqdzzw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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