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最新专题>法治政府建设专栏>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01
  • 日期:2022-12-04 14:46
  • 来源:
  • 字体:[ ]
  • 【打印】 【关闭】

通二复决(2022)1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03196XXXXXXXXX,住XX区XX委XX组。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局长。

申请人马某某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批表》,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批表》,认定申请人马某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84年11月,申请人认为其参加工作时间为时间为1981年4月。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工龄认定,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我1981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在铁厂洗煤厂XX公司买断,此后打零工自交社保。1996年开始全国缴费,当年缴费80元是1981年至1996年6月,按照每月几毛钱补缴,视同缴费;2003年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能体现缴费到2007年。个人参保证明体现从1996年7月至2021年12月按月缴费,此后2022年6月23日补缴了2022年1月至6月的。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的证据有:1、《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批表》(复印件);2、《劳动保险手册》(复印件),证明马某某参加工作时间为81年4月。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申请人向二道江区人社局申请退休资格审核。经查阅档案,档案中《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表明申请人被通化矿务局铁厂洗煤厂XX公司录用为集体所有制工人,浑江市劳动局于1984年11月20日审批,据此确认其招工时间为1984年11月20日。随后申请人表示其在招工之前也在本单位以临时工身份工作。我局工作人员告知,按照政策规定,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所在单位录用为固定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材料,证明其符合临时工连续工龄认定条件。申请人提供了《劳动保险手册》,因此手册不能证实其临时工工作经历,故不予采纳。申请人表示再无法提供其他原始材料,二道江区人社局依据档案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4年11月。审核的依据:此次行政复议是关于申请人临时工期间连续工龄认定问题。下面对临时工连续工龄认定问题进行说明。《关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82)28号)规定:“四、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所在单位录用(含招工、顶替)为固定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此可知临时工连续工龄认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期间被所在单位录用为固定职工,二是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这也是我们在审核中重点把握的。因职工档案通常都是从其被录用为固定职工才开始建立的,所以档案内无临时工期间的材料。若本人要求认定临时工期间连续工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本人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供的证据有:1、《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证明1984年11月20日浑江市劳动局审批,马某某被通化矿务局铁厂洗煤厂XX公司录用为集体所有制工人2、《吉林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82)28号]》,证明其审核依据:“四、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所在单位录用(含招工、顶替)为固定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认为《劳动保险手册》标注时间,不能证实马某某临时工工作经历

经本府查明:申请人196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03196XXXXXXXXX。申请人1984年11月20日浑江市劳动局批通化矿务局铁厂洗煤厂XX公司录用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并履行了用工手续,档案记载招收集体所有制固定工的时间为1984年11月20日2022年XXX日,申请人年满60周岁被申请人申请退休资格审核被申请人经对申请人档案进行了审核认定申请人符合退休条件,并做出《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批表》,认定申请人马某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84年11月。申请人认为本人1981年4月至1984年11月间就在本单位以临时工身份工作而且2003年发的《劳动保险手册》上也写明参加工作时间为1981年4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按照政策规定,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所在单位录用为固定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材料,证明其符合临时工连续工龄认定条件申请人仅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保险手册》,不能证实其临时工工作经历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原始材料,二道江区人社局依据档案材料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84年11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办理退休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年满六十周岁,符合退休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退休,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为1、申请人于19814月至198411月期间是否铁厂洗煤厂XX公司工作;2、如连续工作连续工龄能否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84号规定:近来,发现有的地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违规或越权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给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不得擅自或随意解读政策进行违规认定。各地不得以确认初次参加工作时间的方式认定已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不得随意认定和更改出生年月......特别是涉及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和变更、劳动关系认定、补建档案中工作时间认定、基本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待遇计算和变更等工作,要协调一致,要做到政策依据充分、原始资料完备、认定结论准确。......《通知》下发后仍违规认定和变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省里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吉林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82)28号)规定:“四、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所在单位录用(含招工、顶替)为固定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本府认为:工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到政策依据充分原始资料完备,认定结论准确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以职工原始档案的记载为依据。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职工档案记载不全,有的企业根本没有建立临时工档案,致使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很难确认。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1981年4月至1984年11月间在通化矿务局铁厂洗煤厂XX公司工作的原始档案材料其提供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是2003年劳动保险部门向其发放的,该手册中参加工作时间一栏虽填写的1981年4月,但该份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能证实主张的3年临时工工作经历被申请人依据职工人事档案作出其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接续工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623作出的对申请人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工龄认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0月13日         

                                                              

 

主办: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27号

邮箱:edjqdzzwk@163.com

版权所有:通化市二道江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205030001 吉公网安备 22050302000102号 吉ICP备05000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