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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001
  • 日期:2021-10-1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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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二20211

申请人赵某某19××月生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庆路688

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工龄认定,202185向本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工龄认定。

申请人称不服差我9年工龄,1979年4月至1988年。按我缴费时间算的工龄,以前没有社保的工龄没算我今年6月22日去人社局办退休,人社局作出退休资格审批表工龄间断期错误,应该没有12年前交社保时,知道单位通化市第二木器厂把我档案丢了,我向档案管理中心调取的集体所有制固定工调配证存根证明我是1979年3月30日参加工作,分配到通化市二轻局工作。1979年3月30日至1987年12月1日,参加工作的时间没给我算。工会会员证证明我1982年有工作,青壮年职工文化补课合格证证明我1985年有工作。证人证言证明我1979年至1987年工作。通化市二道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经济局)证明1979年至1989年的工作。从档案中复印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确认表证明1979年至2000年工作。行政复议请求给我算上工龄

被申请人称:2021年6月,申请人向二道江区人社局申请退休资格审核。经查阅档案发现申请人原始档案丢失,现档案为2009年补办形成。档案材料有:1.档案补办申请(2009.9.14);2.集体所有制固定工调配证存根复印件(通化市二轻局,1979.3.30);3.补充自然减员职工子女安排工作名单复印件(通化市铁厂手工业社,1979.3.30);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10.4.6);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2010.4.6);6.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确认表(2009.9.21)因档案材料不足,不能证明申请人实际工作经历,我局无法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当场我局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向申请人做了解释并告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需要补充能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其后申请人多次到我局但无法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2021年7月22日,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原始材料,同意按照档案内现有材料办理退休资格审核。我局按照规定出具《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在工龄间断期内填写1979年4月至实际缴费。审核的依据:此次行政复议是关于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认定问题。下面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认定工作进行重点解释说明。我省现行退休审核工作是按照《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8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开展的。人社部门需要根据档案等资料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通知》中虽未对此作出直接的文字表述,但通观全文,《通知》规定申报材料包含“申请退休人员档案”、且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职工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楚或不完整的,经办人员应告知单位或本人提供能够证明相关经历情况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新提供的原始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经认定有效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应存入退休人员档案。”根据档案资料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乃是文中应有之意。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9号)中“目前,对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已不再实行审批。对单位及个人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人社部门须审核是否符合待遇领取条件,重点审核是否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是否达到15年,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要根据本人档案等资料确认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同时,根据其历年缴费记录、退休年龄等因素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故申请人要求通过证人证言及区工信局的书面证明材料证实其工作经历的要求,我局无权受理。申请人现有档案中材料2、3证明其于1979年3月30日被通化市铁厂手工业社录用为集体所有制工人,但其后工作经历无佐证材料,无法确认连续工龄;材料4、5为2009年4月26日补办的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上面记载工作经历时间无原始材料佐证,不予采信;材料6为原劳动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2和材料3出具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确认表》,此表为职工档案丢失后参加工作时间的凭证,表上记载工作简历时间无原始佐证材料,不予采信。申请人现有档案材料不足,我局无法确认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故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审核,出具《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出生于19×××日,20×××日年满60周岁2021年7月22日在被申请人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当场将申请人档案材料无法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的连续工龄情况向申请人做了解释,并告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需要补充能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始材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审核、复核,作出《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认定申请人自2021年6月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一项退休,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背面“审核结果送达本人情况”下有申请人签字,但内容所载的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未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参保时间1987年12月1日,缴费记录开始时间1995年7月,缴费记录结束时间2020年12月,实际缴费月数306月,等于25.5年,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又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2020-12-27发布咨询:“吉林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是哪年?建立账户之前为视同缴费年限吗?”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答复:“您好!建议您参阅吉社保委发【19951号文,文件规定,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其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两者累计储存,退休时据此计发金。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57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本人同时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为职工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和只有个人或单位一方缴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各地实行社会统筹前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社会统筹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主张的工龄期间在本省视同缴费年限期间。

另,通化市二道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为侯某某,侯某某2009年任通化市二道江区经济局副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档案。

2.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个人参保证明。

3.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

4.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确认表》结论是确认赵某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3月30日,表下注明此表为职工档案丢失后参加工作时间确认凭证。记载的工作简历1979年-2000年在铁厂手工业社,在铁厂印刷厂的工作没有工作时间,与赵某某自述的工作经历“1979年4月进入铁厂手工业社做木工学徒,学徒2年后继续在厂做木工。1989年至2000年在铁厂印刷厂锻切工作”不一致;且这两项工作经历的“做何工作”和“证明人”空白,基于时间久远,原工作单位倒闭,确认表上没有单位意见,反映出通化市二轻局后来的承继主管部门通化市二道江区经济局没有详细了解工作经历和向证明人调查情况;2009年赵某某为补缴社保进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确认,通常主管机关对此客观性的注意程度降低;从赵某某现有档案材料也可以看出,进行参加工作时间确认时也未按确认表说明的“本表需附有关资料复印件”办理;结合赵某某陈述的开具确认表经过,经济局未经调查,该证据用于赵某某工作经历的证明不确实。

5.虽然通化市二道江区经济局的承继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8月3日出具《证明》载明赵某某“1979年招工在通化市二轻局第二木器厂工作,于1989年调入铁厂印刷厂”,但因通化市二道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即2009年在确认表上签字的侯某某;且出具证明上载明的工作经历与《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确认表证》的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没有附件证实;证明铁厂印刷厂倒闭导致档案丢失与申请人自述通化市第二木器厂把我档案丢了丢失原因不一致。结合赵某某对开具证明经过的陈述,通化市二道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未经调查出具证明,对此证明力,本府不予认可。

6.战某、齐某、赵某、张某、程某、李某6份证明的表述方式基本一致,表述为79年-87年在木器招工学徒、学徒做木工或者学徒木工等;与赵某某自述的2年学徒,此后为木工不符,证明之间可能抄写,且根据此后战某、齐某、赵某当面作证的证言,不是证人自己书写、对工作经历记不清、按赵某某说的写的,不能反映证人真实意思,其他人未当面作证;结合公众对个人出具证明不利后果的认知和行政复议书面审查的特点,对该6份证明本府不予采信

7.战某,66岁,行政复议接待笔录中的证言,反映出其到厂时间较赵某某晚,对赵某某工作经历记不清,由他人书写证明;齐某,74岁,行政复议接待笔录中的证言,反映出对赵某某工作经历不能说出具体时间,且未亲历赵某某转到印刷厂,工作经历为根据赵某某所说;游某,65岁,行政复议接待笔录中的证言,反映出对赵某某工作经历不能说出具体时间。前述3人均不能证明赵某某准确的工作时间,不足以认定工龄;其证言与书面证明有具体工作时间不一致,证人明知记不清工作时间,书面证明不是自己真实意思仍捺印,对其证言本府不予采信。赵某,72岁,行政复议接待笔录中的证言,到厂时间比赵某某晚,但能说出赵某某准确工作经历,参加工作时间精确到月,与赵某某及一般人能说出比自己入厂时间晚的人的大致工作时间,不能说出比自己入厂时间早的人的工作时间截然不同,自己有书写能力由邻居书写证明,对其证言,本府不予采信。

8.通化市二道江区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出具集体所有制固定工调配证存根》载明赵某某1979年3月30日分配到通化市二轻局工作,经办人处空白,此件抄原通化地区档案馆2009年9月14日,为赵某某档案参加工作始期的原始证据,证实赵某某参加工作时间,但不能证实工作的持续性,无法认定连续工龄。

9.工会会员证青壮年职工文化补课合格证证实赵某某参加过工作,不能排除超六个月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自动离职、开除等不算工龄情况。该证据非用人单位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亦非专证工作经历,证明力弱。

10.赵某某行政复议接待笔录,证实通化市二道江区经济局、通化市二道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未经调查为赵某某证明工作经历;赵某某清楚同批入厂人员及去向,能说出比自己入厂时间晚的同事的大致工作时间,不清楚比自己入厂早的同事的工作时间,知道会计、出纳员、厂长、书记等是谁;赵某某有1991年到1999年的工资表,没有争议工龄期间的工资表。

11.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开的吉林省养老保险账户建立时间问答。

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办理退休工作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申请人年满六十周岁,符合退休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退休,适用依据正确。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案涉工龄认定期间发生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阶段。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连续工龄的认定,该规定中本人标准工资影响核发退休费,工资表是当时的重要材料。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二、建国前后,工人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经历了该企业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三个时期,退休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答:企业工人退休时,其连续工龄仍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连续工龄也按此办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未满十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已满十年未满十五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付至死亡时止。”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第四十四条:“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连续工龄应理解为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申请人提出的工作经历是本案应查明的重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 84号)规定:“近来,发现有的地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违规或越权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给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不得擅自或随意解读政策进行违规认定。各地不得以确认初次参加工作时间的方式认定已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不得随意认定和更改出生年月。……特别是涉及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和变更、劳动关系认定、补建档案中工作时间认定、基本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待遇计算和变更等工作,要协调一致,要做到政策依据充分、原始资料完备、认定结论准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14 号)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档案材料管理工作规定:“参保人员档案材料是个人参保信息的重要原始凭证,关系到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其真实完整度影响到个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近期,全省陆续发现有少数企业和个人伪造个人档案,篡改原始记载,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现象。为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研究和规划,从养老保险事业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向政府争取资金和场地支持,组织和指导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档案管理。对以个人身份参保或续保人员,最迟在2017年底前,要全部实现个人档案集中管理。”申请人档案内容过少,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申请人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且工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核定退休费的重要材料、基本材料,被申请人根据工资表通常存在的特点,引导申请人提供工资表适当;认定申请人工龄期间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没有使材料达到确实充分的责任。申请人的材料无法证明连续工作,应由用人单位或其义务承继人负责,该民事关系,不是本案审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加强管理与服务,完善各项制度第一项双审复核制度规定:“建立健全退休管理服务双审复核制度,各项业务均由一名经办人员审核,一名经办人员复核,加盖两名经办人员名章。通过双审复核制度,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认定依法合规。”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流程》:“一、退休申报(二)申报办法……2.个人参保退休,由本人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负责申报。档案托管机构应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定期进行退休条件筛选,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通过托管档案人员留存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托管档案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档案托管机构应及时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做好登记记录,不得再次以相同条件申报提前退休。……二、资格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资格审核。(一)审核事项……2.参加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二)审核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1.符合退休条件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包括退休类别、退休时间;2.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注明原因;3.加盖两名经办人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核专用章、办理日期;4.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核表的填写,原则上不能涂改,确需更改的,应在涂改处加盖经办人名章。经审核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应履行告知程序,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被申请人由二名工作人员审核、复核,对通化市二道江区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申报的退休资格审核,审核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签署按一项退休的审核意见及退休时间,加盖退休审核专用章。审核表背面的审核结果送达本人情况下有申请人签字,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未填写行政复议机关,程序轻微违法,申请人已按照指引正确、及时地申请行政复议,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援引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告知规定,应为第二条第四项。没有其它告知规定,被申请人主动参照告知,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程序正当。

上所述,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轻微违法但申请人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撤销没有意义,本府应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7月22日对申请人工龄认定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对本府和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

 

 

 

20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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