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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道江区关于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指导意见通知
  • 日期:2020-09-2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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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二区政办发〔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道江区关于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指导意见》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道江区关于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工作,根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和《二道江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通二区发〔2018〕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为奠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基础,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工作目标,在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和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全区以村为单位,原则上全部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备案。区级具体承办部门为二道江区农业农村局。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村级形成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1+3社会治理结构。

  四、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推选成员代表,成立成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与村委会同步,可连选连任。

  五、成员代表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成员代表可依据《组织法》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30人,村户数较少的,可以适当减少成员代表数,户数较多的村最高不超过100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形成推选记录和代表名册。会议决策前,成员代表应与所代表的农户进行沟通,形成书面意见。

  六、成员大会及其成员代表会议是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民主决策,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成员大会及其成员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执行。

  七、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成员代表临时会议。

  八、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以下权力: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四)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理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九、理事会和监事会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可以设定候选人,也可以直接选举。理事会成员应为10人以上的单数,对于村成员代表数量较少的,理事会成员可以适当减少,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十、理事会在成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制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投资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十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二)对理事会成员、理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理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二、村委会干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兼任理事长、监事长等职务。暂时兼职不兼薪,不得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获得工资。但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可根据集体经济发展净收益增长幅度,其中不包括集体土地发包、拍卖、出租等土地流转收益,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0%)予以奖励。

  十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规定取得组织登记证书,并据此办理法人登记、刻制印鉴、税务登记、机构代码、银行开户、建立账目等相关手续。

  十四、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由成员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具体规定。收益分配按照多赚多分、少赚少分、不赚(亏损)不分的原则进行,严禁举债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以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将当年未分配收益结转下年。

  十五、大力倡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以集体资产为依托组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置业股份合作社、劳务股份合作社、房屋股份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整合集体和集体成员的资源、资金、资产、人力等生产要素,发展优势产业和规模经济,为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附 件:1.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2.同意本章程的成员代表签名表

      3.第X届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议(建议)

      4.第X届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建议)

 

  附 件1

 

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好地发挥本村自然资源与经济资源优势,依照《中共二道江区委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道江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二区发〔2018〕7号)总体部署及要求,组建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以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和公益福利水平为最大目标,实行股份合作经济形式的产权制度、分红制度和管理机制的股份合作组织,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社受本村党支部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社资产归本社村组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政府扶持资金形成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归集体所有,不得分割,其收益可用于对成员的股份分红。

  第五条 本社所在地:XXX乡(镇)XXX村。

 

第二章 股份构成

 

  第六条 本社的股份全部由本村集体资产组成,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七条 本社入股形式:

  1.经营性集体资产:包括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经营性资产和利用合作社经营积累投资新建的经营性资产。

  2.资源性资产:主要指村集体现有的经营性土地,包括林地、四荒地等。

 

第三章 股份配置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设集体股和村民个人股,分别占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20%和80%。

  第九条 集体股属全体股东共有,收益权归村集体。个人股的收益权归股东个人所有。

  第十条 利用合作社经营积累投资新建的经营性资产,作为新增股份分配。新增股份以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截止日实有股东数量为准,按照新增资产的市场评估价值,分别进行集体股和个人股的分配。

  第十一条 土地股是按照股东数量,对村集体所有经营性土地的实有面积平均分配的折股,收益权归股东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证明

 

  第十二条 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持股股东发给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每个股东一本。股权证书是股东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名称、地址;

  (二)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设立的日期;

  (三)股东的姓名和住所;

  (四)拥有的股份总额、每股金额;

  (五)股份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

  (六)继承的条件与范围。

  股东在股权证书上记载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领身份证的,应与户籍簿上的姓名相一致。股权证书必须由理事长签名,股份合作社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和住所;

  (二)各股东的股份数额及股份总额;

  (三)股份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

  (四)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十四条 股权证书遗失时,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理事会,申请补发股权证书后,原股权证书立即失效。

 

第五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五条 本社股权实行“两不增、两不减”(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相对静态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股东的个人资产股允许在本合作社内部股东间相互转赠、转让、买卖或继承,但必须经本社理事会批准,且受让方占有股权比重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第十七条 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成员个人股可以在本户内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股东无权抽资变现,且不得退股。股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退股的,要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理事会批准后,实行无条件退股。

 

第六章 股份运营

 

  第十九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向成员公布,实行社务公开。本社设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如暂时不具备条件设置财务管理部门,继续委托乡镇农经站代管。

  第二十条 本社所有的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二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性资产视生产发展情况,采取自营、入股、转包、对外租赁、托管等方式。无论是本社成员还是非成员,只要使用本社集体资产,必须与本社签订书面使用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因发展生产需要举债必须经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收益主要包括资产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相关的经营性收入。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减应缴纳税金后的余额。对按政策分配后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等收入,直接计入集体公积金,用于扩充发展基金,其经营性收益列入经营性收入参加分配。

  分配顺序:首先弥补上年度亏损;然后提取10%公积金、10%公益金;其余的80%按股分红。

  本社为了发展需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取和分红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资源性资产获得的收益按土地所有权分别在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核算和分红。农户应得到的分红款可抵扣其拖欠集体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本社的股红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按照多赚多分、少赚少分、不赚(亏损)不分的原则进行,严禁举债进行收益分配。本社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市场变故造成减收或亏损,可减发或停发当年红利,将当年未分配收益结转下年。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四)按照有关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转赠、买卖或继承股份;

  (五)有承包、租赁、购买集体资产和受聘的优先权;

  (六)出席成员大会或者出席成员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承担下列的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本《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对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承担责任。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其股权分配资格:

  触犯国家刑律有关规定,依法被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内的;非法占有集体土地者;不遵守村规民约、不执行村“两委”决议决策,妨碍村务工作正常开展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建立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成员代表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成员代表可依据《组织法》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30人,村成员较少的可以适当减少成员代表,最高不超过100人,形成推选记录和代表名册。

  第三十一条 成员大会及其成员代表会议是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民主决策,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成员代表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以下权利: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四)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理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可以设定候选人,也可以直接选举。理事会成员应为10人以上的单数,对于成员代表较少的村可以适当减少,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会成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在成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制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投资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二)对理事会成员、理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理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干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兼任理事长、监事长等职务,暂时兼职不兼薪。经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把关备案,可根据集体经济发展净收益增长幅度,其中不包括集体土地发包、拍卖、出租等土地流转收益,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0%)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社根据上级规定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社每年将收支、股份分红、年终决算等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三分之二的成员代表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报送乡镇政府、区农经部门备案。

 

   件2

 

同意本章程的成员代表签名表

 

         
         
         
         
         
         
         
         
         
         
         

 

   件3

 

第X届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议程(建议)

 

  1.听取并审议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2.听取并审议本社理事、监事的选举办法;

  3.审议通过选举唱票、计票、监票工作人员名单;

  4.进行选举投票;

  5.公布选举结果;

  6.大会休会,并分别召开第一次理事会、第一次监事会,推选理事会、监事长;

  7.大会继续,请新当选的理事长讲话、请新当选的监事长讲话,请领导讲话。

 

  附 件4

 

第X届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建议)

 

  1.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每一个成员代表均为理事或监事候选人;非成员代表不得成为候选人;

  3.每张选票可选理事XX名、监事3名,请在你认为合适的候选人名字后面的方框内打√,可以少选或不选,不得多选(多选则为废票);因理事与监事不得同时担任,因此同一个候选人不能既为理事,又选为监事,否则即为废票;

  4.当选的代表按得票多少排列,理事为前XX名,监事为前3名。当选的代表得票必须超过到会代表的50%以上(含50%),得票数不足50%的,则将有大会再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若理事会第XX名(或监事第三名)出现两个以上得票数并列的情况,可将并列的两位候选人,再交由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得票多者当选。

主办: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华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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