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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道江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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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二区政办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道江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道江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持久发挥效益,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水平,推动农村供水管理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道江区范围内由政府扶持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本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区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构,管理主体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农业农村(水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宣传贯彻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行业指导、检查和监督。 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 区审计局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五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区政府委托乡(镇)政府进行管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六条 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池(窖)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施建受益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村民一事一议同意,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所得资金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消除隐患,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请求予以妥善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给予相关制裁。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第十五条 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六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蓄水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算并确定,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的投资,切实加强水费收缴的管理工作,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为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提供资金保障。水源井、管道更新改造,漏点维修等工程维修养护部分由受益乡(镇)、村(组)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农业农村(水利)、财政、乡(镇)、村(组)等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维修养护部分资金由区财政局向乡(镇)拨付,再由乡(镇)按建设程序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行为;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五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二道江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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